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在于为被保险人转嫁责任风险,并为受害人提供及时、可靠的物质救济。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在醉酒等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的“财产损失”仅限于物质性财产损失,如车辆损失、财物损失等。而本案中,阿娟申请的是人身损害赔偿而非物质性财产损失赔偿,保险公司不能免责。而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公司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不论投保人在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只要造成第三者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都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老张赔偿阿娟15万多元,其中保险公司承担12万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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