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24日21时5分,周某醉酒驾驶苏NG7×××轿车撞伤苗某等3人。该事故经公安机关处理,周某赔偿苗某等3人各项费用合计21865.58元,其中,误工费和护理费合计6317元。此后周某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误工费和护理费。保险公司认为该损失系周某醉酒驾驶造成的,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属于免赔事由,故不予赔偿。周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分歧焦点
对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误工费、护理费,在审理中形成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依照《条例》第21条、第22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相关损失,除非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才不予赔偿。周某已经先向受害人支付了相关费用,保险公司在周某醉酒的情况下,可以拒赔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费用,但法条并未规定可以拒赔误工费和护理费。该两项费用并不属于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费用的范畴,而是属于死亡伤残赔偿金的范畴之内。因此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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