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百万元的新车上路仅月余,即因单方事故报废,保险公司拒赔。昨悉,江汉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86万元。
去年10月20日,武汉某商贸公司为其购买的途锐越野车投保,其中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99万余元,保险费1.7万余元。11月24日晚8时许,公司司机李某驾驶该越野车,行驶至东西湖区吴新干线三店路口时,发生侧翻,车辆严重受损。事后,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全责。
今年1月18日,东西湖区物价局对该事故车辆损失作出鉴定:车辆修复价格大于车辆自身现有价值,此车推定全损,车价92万元加购置税7.8万余元共计99.8万余元,该车使用一个月,残值作价13.8万余元。鉴定车辆损失为86万元。此后,该商贸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理赔86万元。保险公司对事故真实性持异议,拒赔。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其它证据推翻交管部门及物价部门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因此,应按合同约定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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