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车以新车价投保,理赔金额却遭打折
车主鲁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投保时车辆已经使用了90个月,但双方在保险合同中仍然约定按照新车购置价16万元来进行投保。保险期内,鲁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经鉴定部门评估,车辆修复需7.4万元。鲁某据此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折旧率计算方法,事故发生时车辆折旧后的实际价值只有3.2万元,只同意按照3.2万元的实际价值进行赔付。鲁某则认为,当时是按新车购置价投保的,现在保险公司只赔旧车价值,不合理。双方协商不成,遂对簿公堂。
法院认为,双方自行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时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该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按照合同约定的折旧方法,出险时保险车辆的修复费用已经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因此保险公司按照旧车价值进行赔付是合法有据的。虽然车辆是按16万元的新车价投保的,但事发时车辆实际价值为3.2万元,而《保险法》禁止财产保险投保人获得超出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利益,所以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损3.2万元。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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