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开发差异化的车险产品
在迈向市场化改革的道路上,此次《通知》特别提出,鼓励各家保险公司差别化开发车险产品。
对商业车险的条款和费率开发模式,可以有三种。包括参考和使用协会示范条款和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或者可以在协会示范条款基础上适当增加商业车险条款的保险责任,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则可根据自有数据独立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另一方面,也为商业车险产品建立了“退出”机制如果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费率等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上述有关规定的,保监会将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为防范经营风险,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通知》还规定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保险公司,如果上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高于100%,将会被取消自主开发设定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比赛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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