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额投保是指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也就是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例如,一辆价值12万元的轿车,如果按照20万元确定保险金额,则属于超额投保。超额投保不能得到超额赔偿。《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车损险的足额投保是指保险金额按新车购置价进行投保,这是一般的车损险保险金额确定的方式,但保险金额不应超过新车购置价,因为《保险法》和上述条款的描述中都规定了“超过部分无效”。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如果保险金额高过新车购置价,发生车辆全部损失时,被保险人就可以额外获利,这显然是不符合汽车保险的基本的“损失补偿原则”的。
当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将按实际损失进行足额赔偿,但当车辆发生全部毁损时,保险公司只按车辆的实际价值(折旧后的值)赔偿,在保险业,这种投保方式一般被认为是“足额投保”。
在所有财产保险中,车险应该是市民接触最多的财产险之一。车损险作为财产险的一种,保险公司遵循的赔偿原则是“补偿性原则”,即赔偿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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