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方:保险公司不应“免责”
原告代理律师邢庆军提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依据该规定,只要发生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情形,保险公司即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予以赔付。
“保险公司引用的《条例》中的规定,是为了区分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谁是责任的最终承担者,调整的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对第三人的免责问题。”邢庆军律师认为,保险公司引用的“免责条款”曲解了交强险维护交通事故受害者利益的本意,所以本案中不适用该规定。
邢庆军律师认为保险公司应依法承担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包括伤残赔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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