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拒赔4:事故发生迟延通知
原告李某驾驶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的车辆发生致车辆前部分损伤的单车事故。事故三日后李某报险,保险公司派人来察看车辆损伤情况后以律师函形式告知原告拒绝赔付。原告认为,自己迟延通知被告保险公司并不导致获得赔偿权利的丧失。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机动车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请立即拨打报案专线报案并同时报交警处理,超过48小时未报案的,我司不予受理”。原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权不予受理。
法院认为,虽然本案中存在原告迟延通知的事实,但现有证据并无显示因原告迟延通知扩大了事故当时的车辆损失而造成被告赔偿责任加重,因此在保险事故已能确定及未有损失扩大的情况下,单纯原告的迟延通知,并不对被告的权利构成实质性侵害,被告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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