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凡以分期付款方式购车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投保机动车辆保险(含盗抢险)同时,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二条 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为具有经营汽车分期付款销售业务能力,与投保人签定《分期付款购车合同》(以下侧车合同川和《汽车抵押合同》(以下《抵押合同川的汽车销售商。
保险责任
第三条 本保险是《购车合同》的从合同,保险责任为一般保险(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限内,因下列情形投保人不能按《购车合同》的规定履行按期还款义务,致使被保险人接(抵押合同》依法处分抵押汽车,在支付处分费用、缴纳税款后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所欠货款本金、利息而遭受损失的,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对其差额部分负一次性清偿责任。
1.投保人连续三个月末依约履行到期债务。
2.投保人(白然人)死亡,且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
3.投保人(法人)依法宣告破产。
前项损失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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