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随新车主享有 保险公司不免责
高新法院审理认为,被保险车辆发生了转让,附随的保险利益实际上也应随之转移给新车主余某享有。虽然在规定中,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可以拒赔。但是该条款是典型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对于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保险公司以该免责条款作为拒绝理赔的依据,有违《合同法》的公平原则。所以保险公司自然应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责任范围内的理赔义务。
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甘志华支付赔偿金共计49111.90元;曾强向甘志华支付赔偿金8476.81元。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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