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载重货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突然爆胎,驾驶员停车换胎时,不慎被轮胎压伤左手,伤残鉴定为九级,经法院调解,车主赔偿驾驶员4万元。车主因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而保险公司辩称“驾驶员受伤时是在下车之后,而并非在保险车辆上”为由拒赔。车主难以接受保险公司的说法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庭审时,双方争辩激烈,各执一词。
货车爆胎
去年的一天凌晨2时,熊某驾驶的货车在昌金高速公路上正全速向广西方向疾驰。突然,一声巨响过后,车身剧烈颠簸起来,车辆右前轮胎爆裂了。熊某与主车丁某商量后,决定自己动手换胎。熊某将爆胎拆下,将备用胎装到一半的时候,突然掉落,重重地砸在熊某的左手掌上,顿时血流不止,当场痛晕过去。丁某装好备用胎后,见熊某痛苦呻吟、脸色苍白,担心出现意外,立即调转车头将熊某送到南昌救治。经X线检查,熊某左手中指骨折,需住院医疗。
熊某是丁某雇请的驾驶员,丁某支付了熊某的全部医疗费用。熊某出院后,希望丁某赔偿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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