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超载运输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单位上海某经贸公司依据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但保险公司以该肇事车辆超载为由仅同意赔偿 4万元。为讨回另外6万元保险赔偿款,该经贸公司起诉到法院。1月18日,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仍需支付保险赔偿余款6万元。
2005年1月中旬,某经贸公司给单位一辆大货车购买了保险,其中含有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同年4月,该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先后赔付27.3万余元。
2006年8月,该经贸公司与保险公司交涉理赔,保险公司以车辆超载为由只赔付4万元。该经贸公司起诉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没有明确说明,车辆超载未超过30%,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第三者责任险6万元。
法庭上,保险公司称在保险条款中约定,车辆装载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还称在保险单提示栏中,有“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详细规定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责任免除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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