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日,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将蚁某挂靠的蒙A牵引车、蒙B(挂)挂车向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蒙A车辆的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人)、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和蒙B挂车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保险合同载明该运输有限公司系投保人和被保险人。2010年3月15日,蚁某雇佣的驾驶员袁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与另一案外人秦某驾驶的机动车辆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两驾驶员袁某与秦某均受伤的损害后果。该事故责任经交警认定,秦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袁某负次要责任。蚁某因本事故遭受的损失有车辆损失费110008元、车辆损失鉴定费3350元、施救费2568元、垫付给两驾驶员的赔偿款4590.76元,共计120516.76元。后蚁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36155元(即上述损失的30%)。保险公司认为蚁某诉讼主体不适格,要求驳回起诉。 判决情况 一审:该案经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蚁某作为被保险车辆的实际车主,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其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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