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20日,庞杰在徐州某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号牌为苏CR0670的车辆投保了第三者综合损害责任保险和机动车损失保险等险种,保险金额(责任限额)10万元,保险期间自2006年9月22日零时起至2007年9月21日24时止。保险单后附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对保险责任范围、责任免除的范围等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其中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20%。
2006年12月11日15时25分,庞杰驾驶苏CR0670号小客车,沿苏324线自东向西行驶至198KM+510M处,在超越同方向石雪荣驾驶的苏NSX号二轮摩托车时,造成两车擦刮,石雪荣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庞杰负事故全部责任,石雪荣无责任。
2007年1月16日,石雪荣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庭经审理,判决庞杰赔偿石雪荣经济损失计30785元。庞杰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仅赔偿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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