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4日甲某驾驶的A车与乙某驾驶的B车沿某高速公路由西向东同方向行驶,行驶过程中突然发现前方有一橡胶外胎,车辆撞击外胎使车辆失控向右侧滑,与在行车道中正常行驶的乙某驾驶的B车左前侧发生碰撞,损失严重。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为:由于甲某、乙某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本起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随后,保险公司认为高速公路实业公司未尽及时清除高速公路上的轮胎的义务,导致事故的发生,应负赔偿责任,遂向某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认定,高速公路实业公司应在公路日常养护工作中定期清扫、及时清除杂物,但“及时“不等于“随时“,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回放:
2004年9月2日,甲某为其所有的A车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保险期限自2004年9月3日零时起到2005年9月2日24时止。2005年4月4日23时45分,甲某驾驶的A车与乙某驾驶的B车沿某高速公路由西向东同方向行驶,途经该高速公路下行60.90公里处,甲某驾驶的车辆在超车道行驶过程中突然发现前方有一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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