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保险标的转让后未进行批改手续而引起的保险合同纠纷案,原、被告双方在合议庭主持下依法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共计4603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于2007年10月从李某处购得运输型拖拉机一台,李某为该车投保了责任限额为6万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赔偿限额为5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而王某在购买该车后,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也未通知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批改手续。2007年12月,王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因主要事实无法查清未作责任认定。事发后,栾某提起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理赔限额内赔偿59200元,由王某赔偿59397.39元并承担诉讼费用1030元。后王某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责任限额为5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时,保险公司以其未进行保险单批改手续为由拒绝赔偿。王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
争议焦点
标的转让未经批改是否该赔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标的转让后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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