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10日21时25分,原告周某驾驶一轿车沿国道从县城开出,在某路段与行人陈某相撞,造成陈某受伤交通事故。此时,该车右前玻璃轻微受损出现裂痕,周某继续向前行驶一段路后又驾车返回现场,在掉头时车辆撞上左边防护树,致使轿车严重损坏。对此,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七十条规定,驾车在夜间行驶未确保安全,且肇事后驶离现场,负事故全部责任。”双方在交警大队达成调解,原告周某对陈某赔偿全部清结。
该车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综合责任险,事后原告向被告某保险公司要求理赔被拒,理由是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约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和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的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其损失不属保险责任。”协商未果,周某遂诉至法院,原告周某诉称当时只是由于心情紧张继续前行,并非逃离现场。要求被告进行对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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