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胡某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平安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是平安保险公司却以申请理赔金额中有2万7千余元属于医保外费用,不予理赔。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保险理赔未能办理。5月中旬,胡某委托笔者作为其代理人,处理与平安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纠纷。5月31日,静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7月16日宣判,支持原告胡某的诉请,判令平安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保险金6万余元,并承担办案诉讼费用。
胡某与平安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合同和电话营销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就胡某所有的一辆本田雅阁车向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间自2010年4月15日至2011年4月14日止。《电话营销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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