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1月13日,投保人曾长云先生将一辆自有的凌志小轿车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平南县之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盗抢险。期限为一年。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上注明车辆的保险价值为六十二万元,保险金额为四十九万六千元,并按照此保险金额收取了保险费。1999年6月10日,投保人的车辆在广东省佛山市被盗,根据“全车盗抢险条款”第一条第一款“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车,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规定,投保人于1999年11月24日向保险公司索赔,3个多月后,保险公司答复只同意赔款210800元。投保人认为,按照保险金额扣除20%的免赔率后,保险公司应该赔款396800元。双方争执不下,投保人遂请林仁聪律师代理提起诉讼。起诉后,律师代表投保人提出免赔率应为10%,将保险公司应支付的赔款请求变更为446400元。
保险公司的答辩观点:
保险合同约定的车辆保险价值为620000元,是按照当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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