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烟台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司机醉酒开车将行人撞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受害者家人死亡赔偿金11万元。
今年6月14日20时15分,市民谢某醉酒后驾驶轿车沿烟台开发区长江路由西向东行驶,与行人何某相撞,致何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交警认定,谢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
该车已交纳交强险保险金,责任赔偿限额中死亡赔偿限额为11万元。谢某与保险公司就理赔问题产生纠纷,谢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在法庭上辩称,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谢某未向他们报案,出险时是否存在交强险拒赔的情况均无法查证。另外,交强险条例明确规定驾驶员醉酒驾车为交强险的除外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确保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的赔偿,只要交通事故的损失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保险公司就应依法赔偿。
交强险中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基础不在于致害人是否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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