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他人损坏后,被保险人可在侵权债权请求权和合同债权请求权中选择。
本案中保险条款要求被保险人提起对加害人的起诉并且法院受理,实际上排除了被保险人在请求权竞合时的选择权。
日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综合保险的两项格式条款无效的原审判决,被保险人提出的保险理赔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肇事者弃车逃逸,投保人索赔无门
此案原告叶建康是苏KAW546捷达牌轿车的车主。步林顺驾驶该车于0时25分在宁通高速公路108KM路段(上行线)与王俊巍驾驶的豫S33330农用运输车发生碰撞事故,致苏KAW546捷达牌轿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王俊巍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扬州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原告车辆损失为14943.16元,实际发生修理费13835.36元、施救费500元、评估费740元、停车费64元,合计15139.36元。
此前,叶建康曾于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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