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保险责任
(一)火灾、爆炸、自燃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
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二)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三)运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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