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与李先生是关系很要好的同事。一天,方某因有急事,未与李先生打招呼就把李先生的轿车开走了。路上,方某因操作不当,车辆撞坏了河栏杆并翻入路边河中,造成车辆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李先生向保险公司报了案,并要求保险公司定损,保险公司定损为20多万元,后李先生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经勘查和对有关当事人询问后,向李先生送达了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是:依据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九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9)非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之规定,此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李先生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并称,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并未依法向其告知保险公司所称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是: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对李先生作出的拒赔,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案件审理中,李先生承认从未同意过方某驾车出行。保险公司也向法庭提供了内容相同的询问笔录。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以授权他人使用其车辆,获其授权的驾驶员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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