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梁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成功为一辆大货车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而该大货车的登记车主非小梁本人。在保险公司承保期间,大货车恰巧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一名骑自行车的路人受重伤。小梁找到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于是小梁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朋友借车撞伤途人
小梁诉称,他于2002年12月期间,向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提出投保申请,保险公司经审查,同意为大货车承保第三者责任险,并于同月出具机动车辆保险单,被保险人是小梁本人,保险期限为一年,第三者责任险最高限额为20万元。在2003年10月的一天晚上,小梁的朋友驾驶该辆大货车与一名骑无制动自行车的路人发生碰撞,造成自行车损坏及路人受伤达六级伤残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在事故发生的当晚,小梁马上向保险公司报案,随后曾多次与帮他办理保险的代理人协商理赔。该名保险代理人始终坚称,小梁要等待状告肇事司机的案件执行完结后,才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2004年6月20日,禅城法院就受伤路人提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作出一审判决,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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