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通知日期及提交索赔材料日期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经常规定被保险人应在出险后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保险条款第十九条还规定,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提交索赔单证,视为自愿放弃权益。个别保险公司在理赔中常以被保险人事故通知或提交索赔材料迟延为由,依据保险合同的上述规定,不受理被保险人的索赔或者拒赔。 保险合同中上述规定的合法性首先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合同当事人虽有权确定合同具体内容,但是合同意思自治原则不能违反合同的公平原则,保险合同的所有内容不能与民法及保险法的基本精神抵触。保险条款是由保险人制定的,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在这种合同中片面地以事故通知或提交材料延迟而拒赔,而不考虑这种迟延对保险公司利益的实质影响,是与民法及保险法规定的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相违背的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已明确规定了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到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保险公司根本没有理由就同一问题另行规定,对被保险人的请求权进行限制。根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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