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人的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保单条款越来越复杂。这就造成大多数投保人对所签保险合同中涉及自身利益的关键内容,都不能够准确理解,甚至半数以上投保人不清楚免除责任条款。这主要是由于我国《保险法》中的规定过于泛泛,对于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说明方式都缺乏足够的制度规范。在立法有待完善的情况下,如何正确判断保险人是否依法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无疑成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必须面对的问题。我国保险法中并未对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加以规定,实务中各个保险公司的履行方式也是多种多样。而哪些履行方式符合明确说明的要求正是审判此类案件的关键。具体说来,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包括以下3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探讨:
一、条款的印制与明确说明之关系
现阶段,我国大部分保险公司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方式就是将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条款用不同字体或较大字号印刷在保险合同中。甚至有的保险公司认为只要将保险条款完整印刷并发给投保人就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这种观点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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