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了29天货车的建德人姚某在330国道兰溪境内出了事。据交警记录,姚当时把车停在路边修理,但未设警示标志,被后面开来的一辆衢州货车撞出十余米。姚大脑挫伤,多根肋骨骨折,肝脏破裂。住院118天后,脱离生命危险。
交警去年年初认定,衢州司机负主要责任,姚负次要责任。兰溪法院判决,衢州司机承担80%责任,赔偿24万元。
判决后一年多,医药费不断增加,而衢州方的赔款还未全部到位,姚把雇用他的车主舒某告到建德法院。诉状中说,舒已垫付近2万元医药费,但按照法院判决,应赔偿事故责任的20%(共6万元)。今年9月14日,经法院调解,舒又赔了姚1.5万元。
曾买过车上责任险的舒随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拿出交警的记录说,姚是在路边修车,属车上责任险规定的“人离车不赔”的免责条款,拒绝赔偿。今年10月,舒把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说姚当时是趴在驾驶座修车,未离开车子,可按车上责任险索赔3万多元。
经调解,保险公司赔了舒13500元。
律师说法:
浙江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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