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子停在路边,乘车人一开车门,后面正常行驶的货车就与之剐擦。对于这个损失,保险公司居然以“驾驶人无过错”而拒绝理赔。近日,高新法院审理了一起颇受市民关注的车险“无责免赔”条款案件,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无效,全额赔款。法院提醒,遇到保险公司以“无责免赔”为由拒绝理赔时,车友们一定不要被忽悠,根据法律规定,责任免除条款在保险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后,才能对投保人产生法律效力,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012年4月30日10时10分许,市民周某驾驶李某的小型轿车由丹棱方向往夹江方向行驶,车主李某乘车同行,途中周某将车停放于路边,李某在开启车辆左后门时未注意观察,与后方正常行驶而来的中型普通货车挂擦,造成李某轿车受损。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两车驾驶员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向其投保的安盟保险公司报险,并将车辆交付修理厂进行维修,李某在支付了修理费3750元后,被保险公司拒赔,保险公司表示,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约定,该次事故不在赔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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