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义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应当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三者险条款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或保险人要求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的各种必要单证。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单证:
(一)保险单;
(二)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
(三)损失证明、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伤者的诊断证明、伤者的各项医疗费用单据,用药清单、住院证明、出院证明;
(四)与原件无误的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员的驾驶证复印件;
(五)保险人认为能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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