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人损赔偿案,肇事车辆因未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而只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对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无法在交强险内赔付,该部分损失只得自己埋单,
2007年5月5日,被告姑苏公司员工华某驾驶该公司车辆与行人陈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陈某受伤(后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经交警认定双方各负同等责任。陈某于2008年12月份诉至法院,一并要求姑苏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庭审查明,姑苏公司于2006年3月份投保了两期商业三责险(2006年3月20日至2007年3月19日;2007年3月20日至2008年19日),并未投保交强险。2006年7月1日交强险条例实施后,该公司仍未投保交强险,且其投保的系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最高法院已明确此类保险为商业保险性质),则意味着姑苏公司不能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赔偿金,而由其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超过交强险限额之外的原告损失,再根据原告陈某与被告姑苏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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