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敏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先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车损进行鉴定,后让保险公司进行定损。在随后的诉讼中,他要求对这起事故负全责的赵杰及其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日前,长宁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重复定损支付的900元鉴定费属“非必要支出”,孙敏最终获赔4.1万余元。
去年国庆长假期间,孙敏驾车出游,途中被赵杰驾驶的车辆撞及,所幸两人均无大碍。为确定车辆受损情况,孙敏委托当地价格认证中心做了鉴定,损失价格为1.8万元,孙敏支付鉴定费900元。之后,赵杰向其投保交强险的车险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对孙敏车辆进行定损。之后,孙敏按保险公司定损结论将车辆维修完毕,发生维修费3.77万元。因双方就900元的鉴定费是否应该赔偿意见不一,孙敏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有多种方法确定车辆的实际损失。孙敏当时选择价格鉴定并无不当,但之后又选择由保险公司进行定损,并最终接受定损价格,因此,他之前支出的鉴定费已成为非必要支出,要求赵杰承担此项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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