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的交强险案件在全国不同的地方可能面临不同的赔偿,而在司法判决中也标准不一。
一保险公司理赔部提供的某地典型案例为,在被保险人不按规定倒车,将他人撞倒,造成受害人全部损失69000元,其中医疗费用38000元,受害人在与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无法就赔偿达成一致后,将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受害人全部损失69000元。
法官则认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并没有分项限额的意思。
同样的案例,换在不同的地方判决很可能不同,其中38000元的医疗费用,将按照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的规定进行赔偿。
这样的同案异判正引起全国人大代表的注意。在全国人大代表、山东保监局局长任建国提交给全国人大的建议案中,即包括《关于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司法解释的建议》。
任建国指出,“目前,部分法院在有关案件审理时回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和《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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