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我乘坐的公交车与一辆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该次事故导致我腰椎骨折,住院治疗花去一大笔医药费。我多次找到公交公司,要求他们承担我的医药费,但公交公司不愿与我协商,理由是交警进行了事故责任认定,由私家车司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要我向私家车司机要医药费。我找到私家车司机,他又说他没有撞到我,没有理由承担我的医药费。请问我该向哪方要求赔偿,如何维护我的权益?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叶翔锋律师回复,这是一起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伤者刘先生可向人民法院选择性提起诉讼,既可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也可要求公交公司和私家车司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但二者只能选择一种。
乘客购票乘车,与公交公司之间便形成了一种客运合同关系。《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上述条款规定了公交公司负有保证乘客人身安全的合同义务,乘客刘先生完全可以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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