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年底,河北省廊坊某保险公司对一保险期外出险的投保车辆作出了拒赔决定,引起了双方对到底如何界定保险期限的争议。
期外出险保险人拒赔
1998年,廊坊某保险公司承保了一辆混凝土搅拌车,保险险别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有关附加险。保险期限4个月,自1998年7月26日零时起至1998年11月25日24时止,特别约定栏内注明, “不交保险费不负赔偿责任”,“保险期限4个月实收保费××××元”。
保险单于7月25日签发,当时因被保险人帐上没钱,没有交保险费。后经保险公司派人四次催交,被保险人才于8月5日将保险费交齐。交费时,被保险人曾口头提出,保险期限是否从交款时计算。保险公司对此没有同意,因此没有加注批单对有关内容批改。11月30日上午10时左右,该保险车辆因在冰雪路上行驶,驾驶员处理情况不当。造成车辆倾覆的事故,被保险人向承保公司报案,要求保险公司查勘现场,尽快定损,支付赔款,承保公司接到报案后,经查抄保险单副本,认为出...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