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斌在与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告知张斌要如实填写车辆用途,但张斌仍然将用于“客运”的中巴车填写成“自用”。保险合同约定:张斌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中巴车保期为一年;一年内保险公司承担该中巴车在按保险合同填写的中巴车用途的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自投保人交清保险费用3800元时生效。
张斌在规定的期限内交清了保险费用,保险合同生效。
张斌投保的中巴车在一次营运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一乘客头部撞伤,经交通部门和保险公司现场勘查认定为“意外事故”。乘客头部撞伤共花费医疗费和其他直接损失费共计13840元。张斌申请保险赔偿,遭保险公司拒绝,张斌诉致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13840元。
一、在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基本义务是:①按标的缴清保费;②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投保人不履行上述两项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
二、投保人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导致保险公司在决定是否同意投保和确定保险费率上的错误,后果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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