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定南县某单位的一辆解放牌轻卡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基本险后,又按核定座位数每座投保了20000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等附加险种,在保险期限内,驾驶员黄某行驶时与一车相撞,造成车损和驾驶员黄某死亡。该单位对驾驶员黄某的家属进行了抚恤,抚恤金116000元。
保险公司也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除对车损进行赔偿外,还对被保险人黄某死亡按照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规定赔偿了20000元。事后,驾驶员家属得知保险公司按照驾驶员的死亡,已对被保险人进行了赔付时,即向该单位索要这笔保险赔偿金。该单位以保险费为单位所交和“谁投保谁受益”的原则为由,拒不支付,驾驶员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定南某单位将保险公司按照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规定赔付给该单位的保险赔偿金返还给驾驶员家属刘某和黄某。
[争议]
本案对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偿金应归谁所有,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单位对车上人员具有保险利益,并且已经对驾驶员家属进行了抚恤,故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偿金理应归单位享有。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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