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载客在马路中央违章停车,乘客开车门撞上电动车,致电动车驾驶者重伤。日前,东城法院判决了此案,认定出租车司机与乘客负同等责任,出租车公司与乘客共同赔偿保险公司理赔后的损失。
63岁的崔先生诉称,2007年11月8日,崔先生骑电动车在安外滨河路自西向东行使中,遇到通州海鸥出租公司司机胡先生在路中央停车,乘客孙女士突然打开车右侧后门,车门撞倒崔先生致左掌骨粉碎性骨折。经交管部门认定,此次事故出租车司机和乘客负全部责任,其中司机与孙女士负同等责任。因事故给崔先生造成经济损失,故起诉要求出租公司和乘客孙女士赔偿各种费用4万元左右。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辩称同意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崔先生合理的经济损失。经审理,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崔先生因孙女士乘坐海鸥出租公司出租车,下车时不慎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崔先生受伤。因事故车辆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存在交通事故责任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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