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要求彭某承担其受伤治疗费用,包括损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和后续治疗金等项目共计23万元。彭某遂要求其交强险承保公司承担23万元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坚持应在有责的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内分项目进行赔偿。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发生了争议。
【律师点评】
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主任游杰:根据《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保监会关于分项责任限额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理赔中应当区分项目、区分责任来进行赔偿。目前,我国交强险制度中共有四项责任限额:第一项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第二项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第三项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第四项无责任赔偿限额:死亡伤残1.1万元、医疗费用1000元、财产损失100元。
因此,本案中彭某负全责且无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当在第一、二项责任限额内赔偿,即在有责的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内承担其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以及被保险...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