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守时 三十天内给结果
新《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且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理赔难一直是车主最“头痛”的一个问题。不少车主处理交通事故理赔时,往往陷入一团“雾水”中。通常情况下,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的手续极度繁琐,还要三天两头补充材料,先后折腾几个月时间才能获得赔偿。
但这样的局面将有所好转,因为在新《保险法》中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在接到理赔申请30日内理赔或有明确的说法,这意味着保险公司不能再以准备材料、正在审查为由耍花腔,延误理赔时间。
在此期间,保险公司对于案件的处理也应遵循严格的“理赔时间表”,按照新《保险法》第23条所规定的时间节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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