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制度将民事贵任赔偿制度和保险制度联系起来。为了使两种制度相辅相成,良好运作,达到保护受害人利益和维护社会公正的目的,还需进行一番改进。
I.机动车侵权责任损害赔偿采取无过失贵任原则,使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对在交通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即使自己无过失,亦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样可使民事责任与贵任保险中保险人的责任相一致。目前西方国家在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的一个重要趋势,即将无过错责任与责任保险制度相结合,其目的在于使第三者山于交通事故所导致的客观的、可以证实的经济损失能够得到及时的、可靠的赔偿。保险制度的纂本功能在于转移、分散危险和补偿危险造成的损失。机动车责任保险与无过错责任结合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后,机动车一方无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承担责任后,又将损害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则将损害转移给千万投保人,从而达到了所谓损害赔偿社会化。这样,既使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了实际的赔偿,又不过分加重机动车所...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