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释(2003)20号)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2)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以修复为原则,尽fit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3)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就残余部分的折价及处理方式与被保险人协商一致。
(4)约定了绝对免赔额的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在赔款计算时扣减约定的绝对免赔额,但每次事故只扣减一次。对每次保险事故,绝对免赔额与绝对免赔率及增加免赔率同时适用,使用顺序为先使用绝对免赔率及增加免赔率再扣减绝对免赔额;绝对免赔率与增加免赔率累加计算。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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