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通过按揭贷款方式从甲运输公司购买了一辆油罐车,工商银行××市支行为贷款行。该车行驶证车主为甲运输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车辆所有权未转移。投保人宋某就该油罐车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承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其中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限额为1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为50万元。保险合同期限为2007年4月23日至2008年4月22日止,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为甲运输公司,保险单特别约定本保险车辆车主为宋某,工商银行××市支行为贷款行,同时为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一受益人。
2007年6月20日,该车辆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刘某受伤,事故发生时车辆驾驶员车某为宋某雇用司机。交警部门认定车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受害人刘某无责任。
受害人刘某住院226天,经公安局法医室鉴定,刘某车祸至昏迷,四肢萎缩,肌张力高,符合ⅰ级伤残。2008年2月2日,交警大队调解,宋某一次性支付受害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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