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车购税征管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车购税征管办法第二条第(一)款“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是指凡购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购税条例)中所列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的车辆,需要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所属州、市、县(市、区)政府所在地设立的“车辆管理机构”、“农机监理站”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管理部门“车辆监理站”办理机动车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应向上述办理机动车登记注册手续的机构所在地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车购税征管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厂内车辆”,不需要到上述所列的“车辆管理机构”、“农机监理站”、“车辆监理站”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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