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主挂车商业三者险理赔而导致的诉讼纠纷中,有很多案例:法院的判决均为保险公司在主车和挂车赔偿限额之和内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在承担了约定赔偿范围外的赔款之后,还承担了不必要的、有形的诉讼费用以及损害巨大的、无形的社会负面影响。 《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合同法》第三十九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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