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贵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 关费用单据。 第十三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贵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贵任。 第十四条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五条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二)部分损失 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及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及施救费用。 保险车辆损失赔偿及施救费用分别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等于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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