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条件:
(一)凡符合在本市申领机动车牌证规定并且厂牌型号在国家公告之内的机动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6、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7、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8、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需提供的材料:
(一)机动车来历凭证。
(二)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三)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的副联。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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