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没有将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纳入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作为肇事车辆所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承保公司,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而保险合同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仅对保险人及被保险人具有合同约束力,而不能据以对抗作为受害者的第三人。
[案情回放]
2008年8月20日,被告万某无证驾驶赣A燃油助力车在南昌市北京西路立交桥下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遇李某丈夫熊某驾驶的燃油助力车由东向西逆向行驶时,两车碰撞,致使熊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南昌市西湖交警大队认定:熊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万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赣A燃油助力车在财保XX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协商不成,死者家属李某等将被告万某及其保险公司诉至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请求赔偿抢救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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