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国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做出了判决,该判决认为驾驶人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不能够作为保险公司免赔的依据。 2011年3月11日19时32分,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与道路边缘行人张某发生碰撞,导致张某严重受伤处于植物状态,构成一级伤残。后张某家人将驾驶员刘某,车主卢某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在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因被告刘某驾驶营运车辆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应该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限额内免赔。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某具有了驾驶资格证,而营运车辆的从业资格证属于行业管理范畴,不能以此作为保险免赔的依据,对保险公司此点意见不予采纳。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首先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5万元。对于原告超出保险赔偿责任范围外的损失,由被告刘某承担共计49万余元。车主卢某将车辆出租给有驾驶资格的刘某驾驶,对原告身体受伤没有过错,故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1、交强险范围必须赔偿,除非是没有取得合法的驾驶资格证。营运证不影响。 2、如果是涉及商业险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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