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赔理由三:超出定损金额修车
去年11月的一天,任女士新买的一辆轿车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事故。交管部门认定任女士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受损车辆进行了定损,并向任女士出具了定损单。然而任女士拿着定损单,却没有一家修理公司同意为她修理。无奈之下,任女士自行委托当地的价格鉴定中心对被保险车辆损失进行了评估,后又委托某汽车修理公司进行了修理。当任女士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仅同意按定损金额支付赔偿金。
维权提示
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少于实际修理费用是我们在保险理赔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其实,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并不能作为理赔的依据。理由在于:一、保险公司不是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认定的、有合法资质的定损单位。所谓的“定损”,只不过是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出确定理赔数额的一个参考依据。而这个参考依据只有在投保人认可的前提下,才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二、保险公司的定损仅仅是对车辆损失的一种预估,而并非车辆的实际损失。三、保险公司定损价格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利益,由其自己确定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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