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投保了车损险而没有投保自燃损失险,发生自燃或不明原因的火灾事故导致的纠纷时有发生。前一阵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
2004年4月23日,XX公司投保的车辆在嘉定浏翔路678号发生火灾后严重受损,经嘉定公安分局防火监督处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该起火灾原因为车厢内照明线路故障引燃车上包装材料纸箱并扩大成火灾。公司随后委托上海沪光客车厂对事故车辆进行修理,共支付修理费48940元。
在该公司提出理赔请求时,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投保公司认为,根据双方的保险条款,火灾属保险责任范围。但保险公司却在发出的“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上说明了理由:“贵公司未投保自燃险”。
浦东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已在保险条款中规定,“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六)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同时在公司投保的保单上,已列明了自燃损失险,由此法院推定原告对自燃险险种的存在应是明知的。据此,法院判令XX公司败诉。
事实上,由于汽车的本身质量问题、环境因素、汽车改装的原因、长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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